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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伙一起加油,帮助小鹏登上央视315!

    2022-02-12发布于:小鹏P5车友圈

    #小鹏P5配车维权1、小鹏汽车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 本人2021.10. 26预订小鹏汽车p5 460E版本并且缴纳了5000元定金,然后签署了汽车购买协议。签署汽车购买协议时,销售人员告知4---8周交车,截止2022-2-11迟迟未交车,多次询问小鹏汽车APP客服、400客服电话,都无法给与准确配车时间的答复。 截止2022-2-11,仍然没有配车。小鹏汽车的上述行为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 2、小鹏汽车涉嫌发布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 众所周知,近期汽车市场普遍存在等车现象,急于提车的消费者选择车辆时会把交付周期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而小鹏汽车通过发布较短交付周期的消息的方式,吸引了消费者与之订立购买合同,而后却想方设法推迟交付时间,却没有任何的解释和补偿。小鹏汽车的上述行为涉嫌发布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 3、小鹏汽车涉嫌利用格式合同免除自身责任。 合同履行时间作为合同的重要要素之一,应当明确具体,特别是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更应该明确其履行期限。而小鹏汽车与消费者签订的《小鹏汽车购买协议》中对车辆交付的具体期限没有明确,只有“小鹏汽车将在您订购的汽车到店并且您的购车价款已全额付清后的合理时间内,向您交付汽车”这样含糊不清、并且对小鹏汽车一方非常有利的字句。按照这样的合同,小鹏汽车100年后再交付汽车都不会违约。小鹏汽车的上述行为涉嫌利用提供格式的优势,免除自身主要责任。 4、小鹏汽车拒不履行合同约定,已经构成根本违约。 消费者因购车心切与小鹏汽车签署了上述《小鹏汽车购买协议》,但是,小鹏汽车通过APP,客服电话、销售员对消费者的车辆交付周期承诺应视为合同的补充,小鹏汽车应当遵守。但是小鹏汽车拒不履行这样的约定,导致消费者无法取得购买的商品,小鹏汽车已经构成根本违约。 5、小鹏汽车涉嫌选择性歧视消费者。 在2021年12至2022年2月11日,同期或更晚预定550版本和600版本的已经交付到12月的订单,小鹏对这样的选择性交付行为没有任何解释,只能解释为歧视合同金额相对较低的460车主,小鹏汽车的行为严重伤害了消费者的感情,已经涉嫌选择性歧视消费者。 诉求 立即按照规定时间交车配车!停止侵犯消费者正常权益!

    作者提到的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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