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讲述案件中决策与成败、抉择与生死、命运与存亡。
北京公司股权律师张特
公司欠债,法定代表人限高,辞去法代后主张解除限高?裁判:支持。 我们团队有一个案例,熊大是公司的法代,公司还不上钱,熊大被限制消费,辞职后通过复议辩论解除了限高,裁判的意见主要是说“债务发生在熊大任法代之前,熊大不是实际控制人,对还钱和不还钱没啥影响”,支持了熊大解除限高的主张。 尤其是,市场上不少挂名借名的法代,这样的法代本身不执行公司事务,代表不了公司,按照新公司法,可通过辞职来辞任法定代表人。在新公司法实施后,可能会有大批的挂名法代冒出水面。如果公司不接受你辞职,那也会扯皮。我们团队认为说,新公司法第10条可以视为法定代表人自动辞职的机制,不过触发这个按钮是有条件的。确实辞任法代了,没有变更登记,责任如何划分,要看新公司法实施后的实操,还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怎么来落地。 新公司法第10条本意是让能否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正主任法定代表人,避免实际控制人借他人名义暗渡陈仓,但是能否在实务中得以落实,还需要实践验证。#法定代表人##张特律师#
新公司法即将实施,如何办理通过辞职辞去法定代表人? 1.辞职,拿到正式有效的辞职文件,向公司提出变更登记,公司做出股东会决议,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构完成变更事项。 2.不论啥原因,公司拒绝变更的,比如挂名法代,则可以通过程序发起诉讼辩论,确认不是实际控制人,并不能也没有代表公司履行职务,请求裁判涤除自身法代资格。 3.拿到裁判做出的有效文书后,持生效法律文书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目前类似的诉讼辩论中,有一个难题,就是变更登记,必须得有人接任,但是裁判一般认为法定代表人确定是公司自治范畴,不会要求公司选举新的法定代表人,从而完成变更登记。新的公司法实施后,我们团队初步认为,可以向裁判提出两项主张,一是主张公司限期确认新法代,二是变更登记,这样整个链条能衔接上。 以上#张特律师##行则景至##法代#
麦肯锡是全球顶尖的咨询公司,我经常有个疑问,麦肯锡那些出类拔萃的员工,不论来自多么高大上的学府,终究是初出茅庐,而企业管理是需要沙场秋点兵的,否则只能是纸上谈兵,这些人刚刚走出象牙塔,却能为各个行业的巨头公司老板指点迷津,这是如何做到? 看了看麦肯锡的培训材料,个人以为主要是基于三点,一是麦肯锡构建了一个完备的知识体系,二是说有一整套方法论,三是说建立了一整套管理型思维,尤其这个第三点,要建立起来不容易,这三个方面构建了立体的咨询象限,只需要将实际问题纳入到其中,通过分析,找到问题,改进和提升就是自然而然的事了,对吧?#育珩放映机##张特律师##行则景至#
奇怪,宝能投资的高管法定代表人为啥集体辞职不干了? 根据新闻,宝能投资集团公司被提起了数起案由相同的诉讼辩论,案由都是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而发起辩论的原告正方都是姚振华的旧部,这些旧部都是宝能投资、成员公司的高管或者法定代表人。原因大家想必也都清楚,宝能投资债务缠身,不能按期清偿,法定代表人会限高失信,而高管比如董事什么的在一些情况也可能被裁判判定清偿债务,姚振华的这些旧部可能是想通过离职,避免这些负担? 实操中,通过诉讼辩论主张离职更换新的法定代表人,裁判的观点有几种,比如说更换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自个决定的事,裁判不干涉,那主张更换就没戏;又比如说股东董事对抗通过股东会董事会来更换不现实,裁判可能介入,那主张更换法定代表人可能就有戏;还有如果主张更换法定代表人有逃废债的嫌疑,那裁判火眼金睛,就不会同意更换法定代表人。 解除限高的主要规则,比如法 [2021] 322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依当事人申请及时解除对原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费令。”法发〔2019〕35号第17条(2)规定“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经裁判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了,限高并不一定就能撤了,这个我们团队也经历过,不再赘述。 好,我是特律师,一起学习法律和逻辑怎样契合商业和现实,行大道,话敞亮,解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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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满的肌械感#张特律师##育珩放映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