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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年检可以不处理违章,早就应该这样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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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军传媒2019-12-27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一直以来,车辆年检一定要先处理违章,这种“捆绑式”机动车年检的争议不断。

    12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19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显示,一直以来备受争议的“捆绑式”机动车年检被正式叫停。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但一些地方规定,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前,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先行接受处理。

    该现象曾长期存在,遭到不少非议。有车友就认为,车辆年检审查的是车的状况,而违章处罚惩戒的是人的行为,两者“捆绑”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在12月25日出台的《报告》中显示,“捆绑式”机动车年检的做法确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不符。据报告,“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对有违法记录的机动车实行累积记分办法。经审查认为,该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对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实行累积记分的规定不符合,扩大了现行规定的适用范围。经沟通,制定机关已将修改相关法规列入立法工作计划”。

    上述《报告》表述表明,经过备案审查,认定“捆绑式”机动车年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采取“捆绑式”机动车年检的地方,将修改这一做法。

    全国人大的备案审查报告对此叫停,要为全国人大的做法点赞,因为“捆绑式”都是地方性规定,根本有违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从本质上来说有违法之嫌。《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要求,年检不得附加机动车行驶证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以外的其他条件。

    汽车已经走向了千家万户,机动车的管理确实是一个严肃的话题,但我们的管理部门并不能因为管理的方便,就法外立规,背离法治本质,说大了是巧立名目藐视法律,说小了也是无视与上位法的冲突,不管执法部门认为管理的效果多好,本质上皆违背了依法执法、依法行政的要求。

    都会影响到机动车管理的依法行政,任重而道远。(评论员 黄国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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