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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指标一口气买四辆车,孰料遇法院强执车牌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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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日报客户端2019-09-10

    随着小客车指标中签率的降低,京牌车需求量增加,很多用车刚需者选择租借机动车指标,这种情况下,一旦出租人成为被执行人,很可能面临车、牌两空的风险。近日,北京一中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丁先生租赁刘先生的指标买车,孰料刘先生因有涉诉案件,名下四辆车被查封。丁先生向法院提出异议,最终被法院驳回。

    熟人介绍借名买车 一口气豪买四辆

    2017年,丁先生通过刘先生的岳母将刘先生名下四个小客车指标出租给自己使用,并签订合同,四个指标租金共计三万元。丁先生获得指标使用权后,相继于2017年5月至9月期间购买了四辆小客车,落户于四个指标中,并以丁先生的名义购买了车辆保险。

    但谁也没想到,刘先生陷入一场合同纠纷,其名下的四辆车均被法院查封,刘先生之后又成了被执行人。丁先生眼看自己借名买的四辆车将被法院执行,赶紧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认为四辆车虽然登记在刘先生名下,但自己才是实际出资购买人,财产所有权应该归自己所有。

    遇执行提异议被驳回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2018年1月25日,北京一中院查封了刘先生名下车牌号为京Q17xxx、京Q02xxx、京Q26xxx 、京Q98xxx的小汽车。根据登记机动车信息显示,涉案车辆登记在刘先生名下。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

    该案中,涉案车辆登记在被执行人刘先生名下,因刘先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法院对其名下的车辆采取强制措施合法有据。案外人丁先生提出与刘先生之间存在借名购买关系,据此要求解除查封的异议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丁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涉金钱债权执行 按机动车登记为准

    该案审理法官介绍,根据丁先生所称,其在熟人介绍下租赁了刘先生的车牌号指标,刘先生一朝成为被执行人,丁先生的车辆随之就有被法院强制执行的风险。机动车等特殊动产一经登记具有对外公示的效力,法院按照机动车登记情况,作出查封等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在金钱债权执行中,人民法院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案外人以其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借名购买、代为持有、隐名出资等关系,其是该财产的实际权利人为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即使案外人是涉案车辆的真正购买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也无法支持其异议请求。

    法官提醒,尽管很多人选择租赁车牌实属无奈之举,但租借他人机动车指标,将自己购买的车辆登记在他人名下,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一旦车辆登记所有人成为被执行人,债权人申请执行登记在其名下的小客车,会被法院查封扣押,借名买车人需要通过案外人异议主张权利,而对案外人异议裁定不服的,还需要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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