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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收据、有录音,承诺购车定金可退,结果庄里某4S店变卦了,听听律师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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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燕赵晚报2018-05-23

    王女士最近在一家4S店看上一款本田汽车,并在汽车市场比较价格。在北二环东风HONDA4S店,销售人员翟某称王女士可以先交定金,口头称如有比其更便宜的价格可以退还定金。就这样,王女士交付了定金2000元,并拿到收据。而后,几经对比,最终王女士选择了价格比现在优惠5000元的另外一家4S店购了车。当王女士拿着定金收据和翟某口头承诺的录音证据到该4S店要求退定金时,汽车销售人员以王女士违约而拒绝退还。

    口头承诺不买车可退定金

    家住联盟路某小区的王女士最近看上了一款本田汽车,多次在市场比对价格,准备择机购车。4月21日,在北二环东风HONDA4S店,王女士和汽车销售人员翟某经过协商,签订了贷款购车协议,翟某要求王女士先交定金,同时口头承诺如果到提车时有比其更便宜的同款车是可以退还定金的。就这样,王女士交付了2000元的定金并拿到收据。

    4月27日,王女士觉得贷款购车不够经济,便和家人带着钱到4S店,准备放弃贷款而选择交全款提车。正准备办理手续时,她的朋友来电说在另外一家4S店同款汽车要便宜5000元,王女士顿时动了心。便和销售人员翟某商量能不能以同样的价格将车卖给她,翟某称他们没有此项活动予以拒绝。后来,经过几番斟酌,4月27日下午,王女士最终还是在另外一家4S店买了车。

    后来,王女士到北二环东风HONDA4S店想要回当初交的2000元定金,汽车销售人员翟某以王女士违约为由拒绝退还定金。

    定金不能退,可以置换等值服务

    5月21日10时许,记者跟随王女士一起来到当时交付定金的北二环东风HONDA4S店,找到当时办理交付定金的汽车销售人员翟某,提出按当时的承诺退还定金。翟某表示,是王女士先签订合同,然后交付定金,最终却在别处买车,属于违约行为,定金不予退还。

    王女士拿出之前和翟某的通话录音称:“你不能说话不算数,我4月27日下午在南二环4S店刚买的同款车,比你这儿便宜5000元。你既然说过有比你这儿更便宜的是可以退定金的,就应当退我2000元定金。”翟某表示,当时和前任领导商量过确实是可以的,但是现在已经换了领导,自己也做不了主,并且已经将此事汇报到新任领导处。

    记者注意到,王女士出示的所购车的发票上显示购车款为145900元,而北二环东风HONDA4S店在此基础上价格多出5000元。

    10时30分许,一名姓闫的经理接待了王女士,了解情况并听了王女士和翟某的通话录音后说:“录音上确实工作人员说过承诺的语言,但这是翟某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根据公司的规定,定金是不能退还的。”闫经理表示,可以协调本4S店为王女士的汽车置换价值2000元的汽车用品。

    “我是个工薪阶层,2000元相当于我一个月的工资,购车款都是我爸妈省吃俭用凑出来的!”王女士说,4S店给置换的等价汽车用品,其实对她来说用处不大。

    商家应返还消费者交纳的定金

    就王女士的遭遇,记者采访了河北省消费者协会投诉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廉莙。廉莙认为,4S店销售人员在消费者购车过程中对于可以返还定金的表述,是为实现售车合同目的而向王女士做出的特别承诺,即要约行为,该表述具有法律效力,且这种行为应界定为职务行为,故该4S店不得据此规避责任。《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误导消费者的”,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属于欺诈行为。

    廉主任表示,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分析,商家应返还消费者交纳的定金,并以此为鉴,强化内部管理,认真履行法定义务,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销售人员的承诺即为公司承诺 4S店方应该退还定金

    河北北方国立律师事务所姚骁雄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那么法律既然是这么规定的,是不是定金一定不可退了呢?其实并不是。


    定金条款,是在一方违约,导致无法签订买卖合同时,对守约方的保护和救济。然而,当双方对正式的买卖合同主要条款不能协商一致时,不能认为任何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定金条款就不适用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如果买卖双方对预售或销售契约及补充协议内容难以达成一致,而未能签约的,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所以出卖人应把定金全数返还买受人。

    本事件中的王女士确实不应只凭业务员的承诺,贸然交付定金,其负有不知法律的错误判断。但错误并不只出在了王女士个人的身上,本事件中的4S店亦有错误,以业务员的承诺只是个人行为为由是很明显地推卸责任,业务员在销售时即代表公司,其承诺即为公司承诺,公司不应推卸责任。对此,姚骁雄律师认为在本事件中,双方未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且4S店销售人员有承诺退还定金的明确意思表示,王女士若与4S店协商未果,可以诉诸法院寻求公正裁判。

    在此,姚骁雄律师提醒广大市民,定金不同于“订金”,订金不是法律概念,一般应当遵守公平原则,可以退还。而定金则是法律概念,法律规定了其不可退还和双倍退还的情形,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交定金并不是必经的过程,消费者可以直接购车购房等,若最终无法达成交易,消费者可以全身而退,避免损失。若非交不可,尽量将“定金”写成“订金、预付款、保证金、诚意金、押金、订约金”等,这样一旦交易不成所交款项能退回。

    文/图 本报记者 柳安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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