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净化城区道路交通环境,提升城市文明形象。宝坻交警近日组织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严查农用车违法上路行为,确保我区道路交通环境的持续安全、良好。
农用车违法上路普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综合来看,这些农用车的共同特征是:
第一、车辆技术性能绝大多数欠佳,很多车辆零部件损坏或老化后不更新,刹车损耗严重,稳定性差。
第二、缺少安全防护设备,缺少安全带,安全气囊等防护基础设备。
第三、普遍缺少照明灯、转向灯等必备装置,遇视线不好特别是夜间时段,隐患巨大。
第四、大多数驾驶员未经过专门驾驶技术培训,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欠缺。
第五、车辆装载普遍存在超载现象,加剧车辆损耗,安全风险加大。
第六、拼装、私改车辆均为小作坊加工制作,不具备上路通行条件。
法律规定及相关法律责任
1.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2.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承担责任:
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九条规定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结束语
为了使城区交通秩序能够更好,为了我们的宝坻能够更加美丽,为了居民能够有更加安全畅通的道路,宝坻交警部门将持续加大农用车违法上路的治理力度,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稳定,进一步增强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
周六市区尾号限行
不限行
外埠车辆限行时段
尾号限行日:早7时——晚19时
尾号限行日以外的工作日:早7时——9时、晚16时——19时(北京牌照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不受本市关于外埠牌照机动车早晚高峰限行规定的限制)。
宝坻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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