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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假买假” 无权主张惩罚性赔偿 这些消费案例你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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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聪聪谈事2018-03-14

    "315"来临之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案例,其中以汽车消费纠纷、网络购物纠纷和知假买假为主。法院希望通过对案例的公布,能引导消费者理性维权,也提醒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

    耐用品在法定期限内存在瑕疵 应由经营者举证

    十大案例中,有两起系车辆买卖纠纷,而且都和经营车隐瞒车辆状况有关。以其中一起为例:2015年12月,富豪公司和市民李先生签订了一份汽车销售协议。李先生以27万5千元的价格,向富豪公司购买了一辆沃尔沃小汽车。事后李先生发现,这辆沃尔沃补过漆,便要求退车。但富豪公司认为,当初提车时李先生验过车且签了字的,于是不同意退车。协商无果后,李先生将富豪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富豪公司退还购车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

    对于李先生和富豪公司的案件,法院也依据同样理由,认为:车辆、计算机、电视机等耐用品,消费者自接受商品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存在争议的,应当有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验车单并不能免除富豪车行的证明责任。由于富豪公司不能举证出售的汽车不存在瑕疵,法院认定其构成欺诈,支持了李先生的诉求。

    旧货交易平台发生经营行为 可主张惩罚性赔偿

    网络购物纠纷也受到了江苏省高院的关注,十大案例中就有两个案例与网购有关。其中,2017年9月,市民张先生通过"淘宝闲鱼网店"向王某购买了一部二手苹果手机,王某承诺手机是原装机,没有维修记录。但张先生收货后发现,这部手机存在维修记录。对此王某辩解称,闲鱼网是闲置物品交易平台,自己的行为不算商品经营。但法院通过调查双方的聊天记录,认定王某的身份系销售者。最终,法院判决王某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

    专业人士表示,虽然被告是在二手货处理平台上处理相关货物,但他以盈利为目的,因此构成了商家的身份,

    消费者"知假买假" 无权主张惩罚性赔偿

    知假买假一直是消费领域中的热点话题。江苏省高院公布的十大案例中,也有两起和知假买假有关。

    记者注意到其中一起:2016年6月,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他在一家超市买到了过期奶粉,并向法院提供了购物小票以及一罐奶粉,要求十倍赔偿。法院调查发现,吴某提供的奶粉根本不是这家超市销售的。据了解,吴某就是一名职业打假人。最终,他的诉求被驳回,同时,法院对吴某处以罚款一千元。

    2017年3月,黄某明知某商场销售假冒电子产品,便购买了两套,并向法院起诉要求三倍赔偿。经过审理,法院判决商场退还货款,但驳回了黄某要求三倍赔偿的诉求。律师强调,如果明知产品有问题,仍去购买,那么购买者就不再是是单纯的消费者身份,无法获得相应赔偿。

    另外四起案例,分别是健身场所会员卡使用期限纠纷、麦片违规添加中药材纠纷、罐装饮料标签瑕疵纠纷以及大红袍茶叶"假一赔万"纠纷。前三起案例中,经营者虽然存在过错,但没有主观恶意,法院认定不构成欺诈,驳回了消费者要求惩罚性赔偿的诉求。"大红袍茶叶假一赔万"纠纷中,法院最终判决,以十倍赔偿数额为基数,再上调一定比例,确定了违约金。既惩罚了不法商家,又避免了机械地按照商家承诺判赔导致利益严重失衡,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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